北京交通大学
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北京交通大学第十二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各学院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论文分类办法(试行)》(校科发【2010】33号)的有关内容,组织专家讨论形成对博士生发表论文要求的初步意见,研究生院依据“不降低标准、重质量不重数量以及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本原则,对不同学科提出了相应的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执行。
一、发表论文要求
1.工学门类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An3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
(2)公开发表An4或An5论文不少于2篇;
(3)公开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An类论文。
注:发表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都市快轨交通》和EI会议检索论文可以计作B类论文,且和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只能计作1篇。
2.人文社科类: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As或An3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
(2)公开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A类论文;
(3)公开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3篇。
注:发表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和EI会议检索论文可以计作B类论文,且和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只能计作1篇。
3.理学: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An1类论文1篇;
(2)公开发表An3类论文2篇;或公开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An2类论文;
(3)公开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An3论文或有2篇其他An类论文。
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EI会议检索论文可以计作B类论文,且和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只能计作1篇。
二、说明
1.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均需以北京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且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直接相关;博士学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该生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有1篇博士生为第一作者论文。
2.本规定中的A类、B类论文的分类方法以《北京交通大学论文分类办法(试行)》(校科发[2010]33号)为依据。
3.学院学位委员会可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需经院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到校学位办公室备案,作为博士学位论文审核的依据。
三、本规定自2011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2010级及之前博士研究生既可按照原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新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O一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