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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9-05-05
 
      课程建设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开展研究生课程建设工作是加强研究生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同时,研究生课程建设也是大力整合各类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成果,通过示范和带动,提升我校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整体水平。为更好地开展研究生课程建设,特此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1. 校级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是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和各专业的必修课程。申报的课程必须已经连续开设 2 年以上。课程主讲教师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课程有完备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教学案例、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和较高质量的多媒体课件等。 
  2. 申请建设的课程项目应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建设方案、建设目标;对国内外同类课程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项目建设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组成员一般为 3-5 人,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 项目申请人必须为我校研究生教学或管理工作人员。 
  4.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未完成所承担的课程项目前,不得申报新的课程项目。 
  5. 申请项目的有关材料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学院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二、申报程序 
  1. 项目申请人需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申请书》,学院统一组织,择优申报。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均需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  
  2. 研究生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报请学校批准,确定立项。 
  3. 研究生处每年一次集中受理申报。项目建设期一般为 1-2 年,研究的起始时间为批准实施日期。 
  4. 课程建设采取限额申报,每年、每个一级学科可以申报 3 门,独立设置的二级学科可以申报 2 门。 
三、评审、立项及验收 
  1. 申报项目首先由申请人所在学院组织初评,择优推荐报研究生处。
  2. 研究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研究生处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3. 学校对确定立项的课程建设项目正式对外公布,并下达项目研究经费。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4. 课程建设期间,研究生处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建设内容和建设指标,对建设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课程建设负责人应提交阶段性总结,对于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课程,将终止其课程建设资格,并停止剩余经费的拨付。 
  5. 研究生处每年组织专家对上一年度立项建设的课程进行一次评估验收,申请验收的课程须提供全部验收材料的电子稿和光盘。未通过验收的课程最多可延期一年申请再验收,延期内学校不予资助。 
四、经费支持 
  1. 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的经费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研究生处负责经费的管理和审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分阶段拨付使用。项目立项第一年学校投入 60%研究经费,项目结题验收合格之后拨付余下的 40%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学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 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交通、图书、教学软件、基本办公工具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 
 (2)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参加或举办的会务费; 
 (3)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的调研差旅费; 
 (4)发表与课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所需的版面费或出版费;
 (5)项目验收资助经费不得用于餐饮招待、发放劳务费,以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 
  3.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研究生处有权终止研究项目经费开支,并责令其退回已报销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研究生处有权终止研究项目的经费开支,并令其退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4. 项目经费报销管理: 
 (1)每个立项项目发给相应的经费管理卡; 
 (2)项目负责人报销经费时应事先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整理好票据并附上详细清单; 
 (3)所有票据及经费管理按照学校财务处管理制度执行。 
五、本管理办法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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