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兵网之研究生天地(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大数据科学):
今天是
小兵网首页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详细信息
上海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来源: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9-05-05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
2.商标权(包括高等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3.商业秘密;
4.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5.植物新品种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7.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依法取得相关权利、落实保护措施、加强组织实施。
 
第五条 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是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高等学校应当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科技管理的全过程。在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调整学校、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
 
二、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和讲座,增强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3.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提高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率,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任务是:
1.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3.负责学校与合作单位,学校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归属的约定工作,以及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工作;
4.培训知识产权管理骨干,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5.组织、确定并办理学校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持和放弃等事务;
6.组织学校校名、校标和重要服务标记的商标注册与维护;
7.组织和推进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与实施;
8.对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考核、评估,落实知识产权的奖励和报酬等政策;
9.调解、处理学校内部的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为师生员工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10.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知识产权归属
第八条 高等学校对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校名、校标和其他服务标记享有专用权:
 
第九条 执行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是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秘密、职务新品种。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植物新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归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所有,授权后,专利权、职务育种权归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所有。职务技术秘密的使用、转让等处置权由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享有。
承担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另有约定外,由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享有。
 
第十条 利用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订立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师生员工对其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等,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后,办理有关知识产权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由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布图设计,其著作权、布图设计专有权由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享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享有:(一)主要利用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三条 为完成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高等学校及其属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遣出国访问、进修、工作的人员,凡与国外单位开展合作科研的,应签订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在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及开展合作科研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除另外协议外,归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所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等,归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所有。
 
第十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育种的完成人、职务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权,获得荣誉和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若发生法人变更或终止,其知识产权属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无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的,其知识产权属于主管该学校的政府部门。
 
四、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应当确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设立用于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管理和保护的专项费用。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的科技项目,课题组在科技项目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查明所立项目的技术背景,确定创新点,避免重复研究,防止知识产权冲突。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组要进行专利信息跟踪,根据信息的变化调整研究开发策略。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做好科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组应当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代码、报告、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学校的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否则,学校不予申请鉴定、不予申报奖励、不予计算科技业绩。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员工在离开学校之前,承担或参与学校有关科研课题的大学生、研究生、进修生、培训生等在毕业或结业离校之前,应当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原始科学技术资料交回学校,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应当依法给予保护。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完成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报,提供该项目技术内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市场发展潜力的分析报告,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及理由。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与分析,确定该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当先申请专利,后公开发表。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强化知识产权转化部门职能,制订促进知识产权转化的规定和相应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订合同需要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登记备案和公告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按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转让重大知识产权或以知识产权入股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撰写,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应当作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技术保密制度。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教师、科技人员、学生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接受科技咨询等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制度严格保密。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和科技产品展览会参展项目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逐步实行保护知识产权协议制度。有关的师生员工应与学校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规定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五、奖酬与扶植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对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应当积极筹集资金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组织实施。对具有国际市场前景并适合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及时向国外申请专利。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的专利被授权后,学校应当依法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金,其数额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由各校自行确定。在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实施后,学校应依法给予发明人、设计人报酬,其额度在不低于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由各校自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知识产权向企业投资入股时,对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创作人、完成人和在产业化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和报酬,该奖励和报酬也可折算成相应的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享受利益。
 
第三十三条 对于保护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知识产权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各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实施的经济效益作为对师生员工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六、违规责任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所属单位、个人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许可、转让学校的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职务育种权等知识产权。违反本规定,并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给予直接责任人校纪处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对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发明创造未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而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发现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为他人非法实施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的,应当予以制止。提供者除须承担法律责任外,学校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七、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其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沪教委科(1996)38号通知印发的《上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访问统计
备案号:沪ICP备19031614号-1